主 題:我國財政立法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財政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這對于提高我國財政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推動“依法治國”理念的實現,具有非常積極的作用。、
不過考察我國財政立法的實踐,在《預算法》的修改、稅收立法等方面,仍存在值得商榷和改進的地方。本講座將對我國的財政立法現狀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建設性建議。
就《預算法》的修改而言,預算立法的關鍵是要明確預算過程中公民、人大以及政府之間的權責關系。在我國憲法的框架下, 預算立法的實質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來規范政府的預算行為。以此標準來看,我國現行的《預算法》在三者關系方面還沒有理順。比如,現行《預算法》及最近的修改稿籠統地以“國家”作為預算管理的主體,容易混淆人民、人大、政府之間權責的相互關系,容易在實踐中將人民及其代表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混同于 “國家”,把預算單純作政府行政機關實現其自身目標并對社會進行管理的工具。其次,預算信息的公開和透明是公民行使權利和人大履行職責的前提條件。現行《預算法》對預算信息公開和透明未做任何規定。新近的《修改稿》雖做出相應規定,但要使預算公開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還需做一些改進。地方。首先,預算公開被表述為“應當”,而不是“必須”,這使得預算公開在法律上只是一件值得提倡但又不一定必須實行的事項;《修改稿》對于“公開”沒有做出明確的法律認定標準,從而使之缺乏應有的法律約束性;《修改稿》將預算公開的立法權無條件地讓渡給了行政部門。此外,預算立法應當保證預算的完整性。在《修改稿》中“完整性”存在著資本經營預算不完整、公共預算不完整、社會保障預算不完整等問題。此外,就政府部門提交的預算信息的具體程度而言,《修改稿》對于預算編制的標準沒有明確條款中所說的“款”和“項”究竟是何種類;按《修改稿》規定“編列到項”的只是“重點支出”,這就意味著大部分支出只需要編制到“款”;《修改稿》沒有對報送各級人大審批的預算草案是否包括所屬的各部門或單位預算以及必須報送的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的標準做出明確規定。
就稅收立法方面而言,目前我國大部分的稅收立法權被全國人大讓渡給國務院。這就使得國務院既作為稅法的立法者、也作為稅法的執行者,產生“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問題,使得稅收立法往往體現部門利益,而難以體現社會公眾或納稅人的意志。
報告人: 蔣洪 教授 博導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委員會主任
全國政協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
時 間: 2013年10月16日(周三)8:30
地 點: 敏行樓207
舉辦單位: 國際審計學院、科研處


